【案情簡介】 宋某因涉嫌販賣毒品,依法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逮捕,又(yòu)因其與偵查機關正在偵破的一(yī)起販賣、運輸毒品團夥有牽連,被公安機關将其與團夥犯罪并案處理,且被一(yī)同移送至某市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宋某依法委托黎茂國、雷天仁兩位律師爲其提供刑事辯護。
【辦案過程】 接受委托後,經多次會見和查閱整案的案卷材料,兩辯護人認爲宋某并不屬于共同犯罪,且涉及的毒品數量極小(xiǎo),依法應分(fēn)案移送起訴,并變更強制措施。據此,二辯護人依法向檢察機關提交了對宋某變更強制措施、分(fēn)案移送起訴的相關申請,并詳細地闡明了理由。後檢察機關依法采納了辯護人提出的相關建議,并将宋某移至某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某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庭審中(zhōng),辯護人依法提出了對宋某從輕處罰的建議。
【判決結果】 宋某犯販賣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達到了滿意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