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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時間: 2020-12-15      686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2007年4月1日,王某與劉某簽訂了《房屋出租賃合同書(shū)》,約定由劉某從2007年4月1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承租王某位于長沙市天心區友誼路某小(xiǎo)區某棟某号門面。租金爲頭兩年月租爲3280元,後三年月租金爲3500元。租賃合同到期後,王某要求被告鍾某香騰退房屋,但被告劉某卻告知(zhī)王某,早在一(yī)年以年,他就将房屋轉租給袁某。王某又(yòu)多次要求袁某騰退門面,但袁某卻以合同到期前一(yī)年對門面進行了裝修,花費(fèi)了20多萬元裝修費(fèi)爲由要求續租,如不同意續租則要求王某對其裝修進行補償。
以案說法
此案是屬于房屋租賃過程中(zhōng),承租人擅自将門面轉租,以及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後,能否以花費(fèi)巨額的裝修費(fèi)爲由續租或者補償。 
 一(yī)、房屋轉租問題: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wù)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出租人選擇解除與承租人的合同的,轉租合同無效。在本案中(zhōng),劉某在王某不知(zhī)情的情況下(xià)将房屋轉租給袁某,王某與袁某之間又(yòu)沒有租賃合同關系,且劉某與王某的租賃合同已屆滿終止,故袁某無權繼續使用王某的門面。
二、房屋承租期間的裝修補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tǐ)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fèi)用的,不予支持”的規定,房屋承租期間的裝修,在裝修合同屆滿後,承租人無權獲得補償。在本案中(zhōng),劉某未經王某的同意私自将門面轉租給袁某,袁某未征得王某的同意對門面進行裝修,加之王某與劉某的租賃合同又(yòu)已經屆滿,故袁某無權要求續租,亦無權要求王某對其裝修進行補償。
                         湖南(nán)律暢律師事務所
                                 鄒新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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