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協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是長沙市各族穆斯林的全市性愛國宗教團體(tǐ)。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領導下(xià),在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具體(tǐ)指導下(xià),積極貫徹民族宗教政策和貫徹落實兩個《宗教事務條例》,爲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抵禦宗教滲透,維護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組織開(kāi)展伊斯蘭教教務活動等方面做了大(dà)量卓有成效的工(gōng)作,爲構建和諧長沙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2008年4月29日,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與何某簽訂了一(yī)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何某承租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清真寺門前的一(yī)間門面作爲商(shāng)業用房,租金爲3000元一(yī)年。同時約定,何某應當尊重回族和維吾爾族同胞的風俗習慣,不得經營肉食、煙、酒等非清真食品。但何某在承租期間,嚴重違反合同的約定,擅自經營煙、酒等伊斯蘭教教友禁忌的食品,雖經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多次勸阻仍拒不整改,門面到期後,又(yòu)采取關門停業,拒交租金的方式,強行占據門面,導緻門面長期閑置。何某的行爲嚴重傷害了在長沙的回族同胞和維吾爾族同胞的民族感情,嚴重損害了廣大(dà)長沙伊斯蘭教教友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從民族團結和民族大(dà)義出發,一(yī)直積極安撫回族、維吾爾族同胞和伊斯蘭教教友的情緒,防止其采取過激措施。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曾就此事多次向城南(nán)路街道辦事處、社區以及城南(nán)路派出所反映情況,但因何某拒不配合,導緻該糾紛一(yī)直未能解決。
本律師接手此案後,立即向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對該案高度重視,并指派民一(yī)庭副庭長親自辦理此案。
【承辦結果】
2010年10月29日,天心區人民法院根據本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由何某在判決生(shēng)産後3日内将其所占用的清真寺門面返還給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同時限何某在判決生(shēng)效後3日内賠償原告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的租金損失人民币4000元。何某收到一(yī)審法院判決書(shū)後,不僅沒有提出上訴,反而積極履行了判決内容。至此長沙市伊斯蘭教協會與何某之間因門面租賃糾紛所導緻的嚴重影響漢族同胞和回族、維吾爾族同胞之間的民族關系,嚴重損害伊斯蘭教教友宗教信仰感情的糾紛,終于等到妥善解決。
湖南(nán)律暢律師事務所
鄒新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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