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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zhōng)司法實踐要點

  時間: 2021-11-08      554    

            淺論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zhōng)司法實踐要點

                           陳錦律師

一(yī)、不當得利糾紛案的理論基礎

 1.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民法典》第985條的規定,認定不當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xià)四個構成要件:一(yī)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有損失、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不當得利是法定之債,無需當事人約定,受益人的義務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發生(shēng)。造成不當得利的原因包括事件,也包括行爲,不當得利之債的直接根據應視爲不當得利這一(yī)客觀事實,隻要存在這一(yī)事實,不論當事人意志(zhì)如何,均産生(shēng)法定之債。不當得利制度旨在矯正無法律上原因的财産變動,即去(qù)除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非以相對人所受損害之填補爲目的,其與損害請求權不同。

2.構成要件中(zhōng)的細節要點 

一(yī)方獲得利益,是指獲得了财産上利益的積累。也僅限于财産性利益,非财産性利益不屬于不當得利制度調整範圍,财産性利益的增加包括财産的積極增加和财産的消極增加。他方受損,既可以是直接的财産損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的喪失。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zhōng),通常采用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在特殊情況下(xià),盡管由兩個原因事實引起獲利和受損,但如果該财産價值的轉移,依社會觀念認爲不當時,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認定存在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财産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二、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zhōng)司法實踐要點

證明責任分(fēn)配的難點問題

不當得利前三個構成要件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不當得利的受損方承擔,這一(yī)點在理論和實務界都是毫無争議的。證明責任分(fēn)配的難點問題,集中(zhōng)在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這一(yī)點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作爲一(yī)個消極事實,其是否可以定性爲請求權發生(shēng)要件,如何從實體(tǐ)法出發進行綜合分(fēn)析?
  
案例:原告起訴被告稱因操作失誤向被告賬戶彙錯款,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辯稱其雖與原告無法律關系,但原告的行爲系代他人償還欠被告的貨款,不構成不當得利。此時應當由誰就“沒有法律根據”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觀點一(yī):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不當得利中(zhōng)“沒有法律根據”不是一(yī)般訴訟中(zhōng)特定的待證事實,而是一(yī)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爲、事實行爲乃至事件的集合。對于原告而言,讓其證明“沒有法律根據”這一(yī)消極事實是一(yī)項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而被告舉證“有法律根據”系證明積極事實,相對容易。上述案例中(zhōng),如果由原告證明被告獲取款項“沒有法律根據”,難以進行證據收集。此時,被告隻需辯稱原告不能舉證證明,法院即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對原告來說極爲不公。而如果由被告進行舉證,隻需證明其對原告享有債權,原告彙款是清償自己債務的行爲,則證明了存在“法律根據”的相關事實”,該舉證難度較小(xiǎo),爲存在的積極事實。
  
觀點二: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原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xià),不能因舉證困難而随意倒置。不當得利訴訟其實是對已發生(shēng)給付行爲的一(yī)種撤銷,原告作爲訴訟的發起者,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以此來督促原告謹慎起訴。假如由作爲受益人的被告來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原告隻需要起訴,被告就被拉入訴訟并且要承擔舉證不能即敗訴的重責,如此之低的訴訟成本極易導緻原告濫訴,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造成損害。上述案例中(zhōng),原告因操作失誤向被告賬戶彙錯款,原告可以通過證明自己因何種原因要彙款的相關證據及将彙款對象的銀行賬戶與被告的銀行賬戶存在多位數字一(yī)緻、極易混淆等證據予以主張,亦能證明被告無法律根據的基礎事實,可見原告并非無法證明。
  筆者傾向于認爲,原則上由原告承擔“沒有法律根據”的舉證證明責任更爲妥當。首先,“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原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xià),不能因舉證困難而随意倒置,原告既然主張被告爲不當得利,就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其次,認爲由被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觀點,其主要是因被告獲益沒有法律根據屬于消極事實,消極事實舉證非常困難。然而,通過以上的案例我(wǒ)(wǒ)們可以發現,沒有法律根據并非全部爲消極事實,也存在積極事實,且原告對基礎性的積極事實進行主張,并不困難,不存在舉證不能的情形。需要強調的是,以上分(fēn)析的僅僅是一(yī)般的情況,在某些特定情形下(xià),原告的舉證責任确實無法完成時,可以由被告證明存在“法律根據”的相關事實。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85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除外(wài):

(一(yī))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zhī)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986條 得利人不知(zhī)道且不應當知(zhī)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987條 得利人知(zhī)道或者應當知(zhī)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988條 得利人已經将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内承擔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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